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10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5 1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提出日間所發生之左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1.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2.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3.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5.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6.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7. 七、重大災害損失。
    8.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9.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0. 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1.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2.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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