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10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5 1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由發行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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