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0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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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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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