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0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六字第0910005 12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 2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2條、第23條、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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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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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