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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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
    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
    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行人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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