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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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
別裝訂成冊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應同時抄送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於證券交
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發行人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