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一章、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並得免編製合併報表。
    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對於持
    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資以司,並得免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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