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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會計師資訊 發行人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左列事項:(格式二十一)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一)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
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二)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三)發行人與前任會計師間就左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查核範圍或步驟。
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發行人
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有關
意見不合情事之詢問充分回答)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四)如有左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
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無法信賴發行人之聲明書或不願
與發行人之財務報告發行任何關聯者。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
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
度受損,唯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
擴大查核範圍者。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
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唯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
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一)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二)發行人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
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
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三)發行人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
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發行人應就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目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
,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發行人應
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