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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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價、股利及股權分股情形 發行人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
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一 市價資訊 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如已上市、上櫃,應註明最近二年度
每一季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格。(格式十一)。
二 股利資訊 說明股利政策之內容、最近二年度已發放之每股現金股
利、盈餘及資本公積配股數額,如有累積未付之股利者,並應揭露
累積未付之數額。發行人之股利政策如有或預期將有重大變動時,
應加以說明(格式十二)。
三 股權分散情形 說明資產負債表日發行人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分
散情形。(格式十三)
發行人如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之股數
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發行人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以上股東,當期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格式十四)
發行人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
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