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業務之說明 發行人應依左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 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
    併或合併其他公司、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
    、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環保支出資訊 發行人應揭露左列有關環保支出之資訊:(格式八

    (一)最近二年度因污染環境所受損失(包括賠償)及處分之總額,
    並說明其未來因應對策(包括改善措施)及可能之支出(包括
    未採取因應對策可能發生損失、處分及賠償之估計金額,如無
    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原因)。
    (二)說明目前污染狀況及其改善對發行人盈餘、競爭地位及資本支
    出之影響及其未來三年度預計之重大環保資本支出。
    三、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格式九)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
    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
    及紅利總額。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
    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
    金及其他給付。
    四、勞資關係:(格式十)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以及勞
    資間之協議情形。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
    未來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
    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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