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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附註除應依第六、七條規定辦理外,須再揭露本期有關下列事
項之相關資訊: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四)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
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
(七)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
(八)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發行人如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
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有關資金貸與
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短期投資、營業證券及債券、避險帳戶有價
證券等交易資訊之揭露,得免適用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規定。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力或控制力者,應揭露
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
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控制力者,須再揭露被投資公司
從事前款第一目至第九目交易之相關資訊,但被投資公司之總
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或係直接
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僅揭露第一目至第四目
交易之相關資訊。
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
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大陸投資資訊:
(一)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投資方式
、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價值
、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二)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
交易事項,暨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1.進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付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2.銷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3.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4.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其目的。
5.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
6.其他對當期損益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如勞務
之提供或收受等。
前述第一款至第六款交易之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金
額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
之。
(三)發行人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
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
國際性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四、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亦須依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揭露有關資訊,但
被投資公司之總資產或營業收入若未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
,或係直接或間接控制被投資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者,得免適用
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依上述規定而揭露之交易事項,於編製合併財
務報表時業已沖銷者,應加註適當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