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
    、累積換算調整數及庫藏股票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
    餘額等資料。
    保留盈餘部分之內容如左:
    一、期初餘額。
    二、前項損益調整項目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
    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五、應轉列資本公積之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淨額。
    六、期末餘額。
    前項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
    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所得稅費用(利益
    )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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