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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營業收入 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
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
銷售商品、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及勞務收入等,應分別註明。
附退貨權之銷貨,除同時符合左列規定,得於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
並預提備抵銷貨退回外,應作寄銷處理。
(一)銷貨價格在銷售時相當固定。
(二)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受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之影響。
(三)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因產品遭竊、毀損或滅失而改變。
(四)買方與賣方為兩個真正之經濟個體。
(五)賣方無重大義務,協助買方推銷產品。
(六)未來退貨之金額能合理估計。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二、營業成本 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
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進貨成本減除。
三、營業費用 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研
究發展支出、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
,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
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投資損
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期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
並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動表上,將該項利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
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處分固定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
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五、繼續營業部門損益 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
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部門損益 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
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
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七、非常損益 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
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 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
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
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