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營業收入 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獲得
    之收入,包括銷貨收入、勞務收入等。
    銷售商品、加工收入、修造收入及勞務收入等,應分別註明。
    附退貨權之銷貨,除同時符合左列規定,得於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
    並預提備抵銷貨退回外,應作寄銷處理。
    (一)銷貨價格在銷售時相當固定。
    (二)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受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之影響。
    (三)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因產品遭竊、毀損或滅失而改變。
    (四)買方與賣方為兩個真正之經濟個體。
    (五)賣方無重大義務,協助買方推銷產品。
    (六)未來退貨之金額能合理估計。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二、營業成本 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所應負
    擔之成本,包括銷貨成本、勞務成本等。
    進貨退回及折讓,應自進貨成本減除。
    三、營業費用 本期內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研
    究發展支出、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但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為營業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費用 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
    ,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
    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投資損
    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處分固定資產之利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期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
    並於當期之股東權益變動表上,將該項利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
    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處分固定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
    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五、繼續營業部門損益 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
    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部門損益 本期內處分或決定處分重要部門所發生之損益,包
    括當期停業前營業損益及處分損益。處分損益應於決定處分日加以
    衡量,如有損失應立即認列,如有利益則應俟實現時始得認列。
    七、非常損益 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
    提前償付之重大償債損益應列為非常損益。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 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 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
    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
    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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