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負債 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一、流動負債 各項應付款、借款等及其他在經常業務程序中,須於一
年或一營業週期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付之負債。但營
業週期長於一年者,應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
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一)短期借款 包括向銀行短期借入之款項、透支及其他短期借款
。
短期借款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
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向金融機構、股東、員工、關係人及其他個人或機構之借入款
項,應分別註明。
(二)應付短期票券 為自貨幣市場獲取資金,而委託金融機構發行
之短期票券,包括應付商業本票及銀行承兌匯票等。
應付短期票券應按現值評價,應付短期票券折價應列為應付短
期票券之減項。
應付短期票券應註明保證、承兌機構及利率,如有提供擔保品
者,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三)應付票據 應付之各種票據。
應付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
內者,得按面值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票據,應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銀行、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
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
(四)應付帳款 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應付帳款應按現值評價。但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帳載金
額評價。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
項分別列示。
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五)其他應付款 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
應付稅捐、薪工及股利等。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
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每期結算損益時,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預計應納所得稅,應列
為流動負債。
其他應付款中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
或對象分別列示。
(六)預收款項 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如預收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
之預收定金等。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
項者並應註明。
(七)其他流動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債。
以上各類流動負債,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五
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負債內。
二、長期負債 到期日在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上之債務,包括應付公司
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票據及長期應付款等。
長期負債將於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
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一)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 發行人發行之債券。
發行債券須於附註內註明核定總額、利率、到期日、擔保品名
稱、帳面價值、發行地區及其他有關約定限制條款等。如所發
行之債券為轉換公司債者,並應註明轉換辦法及已轉換金額。
應付公司債之溢價、折價為應付公司債之評價科目,應列為應
付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於債券流
通期間內加以攤銷,作為利息費用之調整項目。
(二)長期借款 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及其他長期借款或分期償付之借
款等。長期借款應註明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
帳面價值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
長期借款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
及金額。
向股東、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註明。
長期應付票據及其他長期應付款項應按現值評價。
三、其他負債 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如存入保證金及其他什項
負債等。
其他負債金額超過負債總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