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左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三、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財務報告所列金額,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五、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資本結構之變動。
    八、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九、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
    長期出租。
    十、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一、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十三、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部門別財務資訊。
    十八、大陸投資資訊。
    十九、投資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
    二十、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二十二、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
    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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