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允當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暨現金流量
    ,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
    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
    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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