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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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
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
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並由發行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