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9年11月1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六)字 第 0475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9條;增訂第13條之1、第13 條之2、第22條之1、第26條之1、第26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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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
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發行人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
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
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
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