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第01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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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一章、第二章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號之規定辦理,但得免編製合併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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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季報時,得免編製股東權益變動表及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對於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之被投資公司,並得免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