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第01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1. 更換會計師資訊 發行人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形者,應揭露左列事項:(格式二一)
    1.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者:
      1. (一)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 (二)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其意見及原因。
      3. (三)發行人與前任會計師間就左列事項有無不同意見:
        1. 1.會計原則或實務。
        2. 2.財務報告之揭露。
        3. 3.查核範圍或步驟。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發行人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對繼任會計師所提有關意見不合情事之詢問充分回答)與最後之處理結果。
      4. (四)如有左列事項,亦應加以揭露:
        1. 1.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告無法信賴者。
        2. 2.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無法信賴發行人之聲明書或不願與發行人之財務報告發行任何關聯者。
        3. 3.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唯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者。
        4.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發行人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唯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2.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者:
      1. (一)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 (二)發行人正式依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 (三)發行人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3. 三、發行人應就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目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發行人應將前任會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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