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第01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1. 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 發行人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少包括左列各事項,並得視實際需要按部門別加以討論:
    1. 一、重大資本支出及其資金來源 說明最近二年度已投資或承諾之重大資本支出及未來五年擬投資之資本支出之性質、預期效益及其實際或預期之資金來源。若預期未來舉債及增資之相對資金成本或舉債及增資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格式一八)二、流動性 分析最近二年度之流動性及其增減變動之原因,並就營運趨勢、資金需求及其他重大承諾、交易或非交易事項,說明未來營運資金需求變動之情況、由營業所能產生之營運資金數額,及需由或可由外部取得之營運資金數額。如發現流動性已有或將有重大不足,應指明已採行或擬採行之補救措施。(格式一九)三、經營結果 分析最近二年度繼續營業部門損益之構成項目及影響其增減變動之重要交易、非交易事項及經濟環境之變動。當收入或成本有重大增減變動時,並應說明此項變動係由於售價或成本之調整、產銷組合及數量之增減或新舊產品之更替所造成。若營運政策、市場狀況或其他內外在因素已發生或預期將發生重大之變動,致使繼續營業部門之收入或費用發生重大之增減變動者,應說明其事實及影響。(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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