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8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第01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第27條

所有條文

  1. 市價、股利及股權分股情形 發行人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1. 一、市價資訊 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如已上市、上櫃,應註明最近二年度每一季之最高及最低成交價格。(格式一一)二、股利資訊 說明發行人最近二年度已發放之每股現金股利、盈餘及資本公積配股數額,如有累積未付之股利者,並應揭露累積未付之數額。發行人之股利政策如有或預期將有重大變動時,(格式一二)(格式一二)
  2. 情形說明資產情形 說明資產形別權分散情形別權分散情形別散散權分散情形。(格式一三)
  3. 發行人如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整資配股時,並追揭露按溯放後調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4. 發行人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以上股東,當期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格式一四)發行人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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