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3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8年3月31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第013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25條;增訂第26條、第27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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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以下簡稱發行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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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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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