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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資產負債表之資產科目分類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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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短期投資與其他預期能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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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及約當現金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及零星支出之週轉金,暨隨時可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即將到期而其利率變動對其價值影響甚少之短期投資。非活期之銀行存款,應分項列報,其到期日在一年以後者,應加註明;已指定用途或支用受有約束者,如擴充設備及償債基金等,不得列入現金之內。補償性存款如因短期借款而發生者,仍列為流動資產,但應於附註中說明;若係因長期負債而發生者,則應列為其他資產或長期投資,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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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短期投資購入發行人本公司以外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無須支付重大之出售費用或蒙受削價求售之損失,且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之證券。短期投資應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市價係指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因持有短期投資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短期投資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如供債務作質者,若所擔保之債務為長期負債,應改列為長期投資;若為流動負債,仍列為短期投資,但應附註說明擔保之事實。作為存出保證金者,應依其長短期之性質,分別列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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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收票據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但因營業而發生,且到期日在一年以內者,得按面值評價。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且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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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收帳款因出售商品或勞務而發生之債權。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已至涉訟階段者,應自流動資產轉為其他資產,並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且註明其金額及涉訟情形。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款項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並應附註說明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設定擔保應收帳款」應單獨列示,作為副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應列為「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之減項。應收帳款包括長期工程合約金額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或財務報表附註列示已開立帳單之應收帳款中屬於工程保留款部分。該保留款之預期收回期間如超過一年者,並應附註說明各年預期收回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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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應收帳款期末餘額百分之十者,應分別列明。備抵壞帳應分別列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科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壞帳亦比照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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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貨備供正常營業出售之製成品或商品;或正在生產中之在製品,將於加工完成後出售者;或將直接、間接用於生產供出售之商品(或勞務)之材料或物料。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市價指重置成本或淨變現價值。市價之決定應以會計期間結束日為準,但結束日前物價上下起伏不定且波動鉅大時,應按當月之平均數為準。經營百貨業或超級市場者,得視實際需要採用零售價法。特殊情況例如因火災、水災等致帳冊簿籍滅失,成本計算困難時,得採用毛利法評價。存貨若有瑕疵、損壞或陳廢等,致其價值顯著減低者,應以淨變現價值為評價基礎。存貨有提供作質、擔保或由債權人監視使用等情事,應予註明。製造業存貨應按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產品行業別,買賣業之商品存貨亦得按行業別,於財務表或其附註中列出明細類目及金額。存貨應揭露成本計算方法及市價之選擇。存貨跌價損失金額重大時,應於損益表中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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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建工程營造業承包之長期工程合約在建造期間所發生之工程成本及所認列之損益。長期工程合約損益之認列方法分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兩種,凡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用完工比例法。工程合約如估計發生虧損時,不論採用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均應立即認列全部損失。但如以後年度估計損失減少時,應將其減少數沖回,作為該年度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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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工程合約應於資產負債表列示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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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工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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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收工程款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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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收工程款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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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餘額超過預收工程款餘額時,預收工程款應列為在建工程之減項,並列於流動資產項下;預收工程款餘額超過在建工程餘額時,在建工程應列為預收工程款之減項,並列於流動負債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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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承建多項工程,部分工程之在建工程餘額超過其預收工程款餘額,另部分工程之預收工程款餘額,超過在建工程餘額時,不得將不同工程之在建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但如多項工程屬同一計畫,分開發包者,不在此限。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長期工程合約所採用之會計處理方法。多項工程分採全部完工法及完工比例法時,應揭露各方法下之在建工程餘額。對於重要工程並應揭露工程合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已認列累積損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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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委託他人建屋預售,若符合左列所有條件者,得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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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之進行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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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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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及長期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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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償債基金、改良及擴充基金、意外損失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列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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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期投資為謀取控制權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購買長期債券、投資不動產等。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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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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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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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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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建設公司委託他人興建之在建工程,因承攬人具有法定抵押權,建設公司不得將此工程與預收工程款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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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付款項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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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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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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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持股票未在公開市場交易或無明確市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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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圖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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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應依左列原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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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未達被投資公司全部表決權數之百分之二十而無重大影響力者,除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外,應按成本法評價。但如能證明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亦得採用權益法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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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普通股及有表決權之特別股,如其表決權總數達被投資公司全部表決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能證明對被投資公司無重大影響力外,應採權益法處理;如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即具有控制能力,應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如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與其具有控制能力之他公司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之股份表決權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應編製合併報表;如持有被投資公司表決權恰為百分之五十者,應將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各科目餘額之半數予以合併。但如有證據顯示不具有控制能力,或被投資公司總資產及營業收入未達發行人各該項金額百分之十者,得不編製合併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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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若被投資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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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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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收入達四千萬元以上,或達發行人營業收入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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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應於財務報表揭露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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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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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或移轉時之計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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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者,其成本、市價、未實現跌價損失及備抵跌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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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以出售為目的之有形資產。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資產,應分別列示。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已無使用價宜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其他資產;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失。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承租之資產若屬資本租賃性質者,將租賃資產予以資本化,列為固定資產,按年攤提折舊;其相關之租賃負債,應按全部應付租金(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及優惠承購價格或保證殘值之現值計算之,並依到期日之遠近劃分為流動負債及長期負債。如現值大於租賃資產之公平市價時,則以公平市價為準。每期支付之租金,除部分為負債之償還外,尚應認列利息費用(及手續費支出)。出租人應將資本租賃之資產轉列為「應收租賃款」,並依收現期間之長短劃分為流動資產及長期應收租賃款,每期收受之租金,除成本之收回外,並應認列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承租之資產若屬營業租賃性質者,在租賃標的物上所為之改良,稱為租賃權益改良,應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固定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如經過重估者,應列明重估價日期及增減金額,並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取得成本及重估增值分別列示。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除土地外,固定資產應於估計使用或開採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或折耗,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固定資產之累計折舊或折耗,應列為固定資產之減項。租賃權益改良應按其估計耐用年限或租賃期間之較短者,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提列折舊,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折舊性資產應註明折舊之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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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權益法評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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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市價及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之攤銷年限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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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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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其金額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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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資公司之期後事項,對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者。長期債券投資應按取得成本,調整未攤銷溢、折價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長期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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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重要資產者,每期財務報告應揭露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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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資產之主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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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約主要條款及所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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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之計算、支付方法及未來五年內每年應付租金總額;租期逾五年者,自第六年起每五年應付租金總額及其折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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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本租賃方式承租重要資產者,每期財務報告應揭露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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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約之內容,包括租金計算方式,續租或承購權條款及所受租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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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租賃之各類租賃資產總額,未來每年應付租金總額;租期逾五年者,自第六年起每五年應付租金總額及其折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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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賃資產、應付租賃款入帳金額之決定,及其折舊與攤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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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於租賃開始時,如已將各期應付租金簽發未到期票據存於出租人者,其總金額,如另開立保證票據者亦同。固定資產有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等情形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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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形資產無實體存在而有經濟價值之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商標權及商譽等。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入帳。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明確辨認者,如專利權,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研究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以費用列帳。購買或開發以供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行銷之電腦軟體,在建立技術可行性以前所發生之成本一律作為研究發展費用。自建立技術可行性至完成產品母版所發生之成本均應資本化。自產品母版拷貝軟體、文件、訓練教材等成本均屬存貨成本。所謂建立技術可行性是指完成詳細程式設計或操作模型而言。換言之,為確定產品能按設計之規格生產所必須之各項規劃、設計、編碼及測試工作均已完成時,技術可行性才算建立。資本化之電腦軟體成本應個別攤銷。每年之攤銷比率係以該產品(軟體)本期收益對該產品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益之比率,與按該產品之剩餘耐用年限採直線法計算之攤銷率,兩者之較大者為準。電腦軟體成本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未攤銷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發行人於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無形資產應註明評價基礎,且應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其攤銷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無形資產之攤銷方法,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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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資產,且收回或變現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上者,如存出保證金、長期應收票據及其他什項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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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應收票據應按現值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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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產金額超過資產總額百分之五者,應將科目名稱分別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