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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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受託從事期交所當沖交易前,應對期貨交易人(以下簡稱交易人)審查其資格條件,交易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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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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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一年內期貨契約交易成交十筆以上,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未滿一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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