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7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1852號函修正發布第16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2534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將基金廣告文宣放置於前開事業以外之提供投資人取得之場所時,不得僅放置基金開戶、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且該場所之人員亦不得代為收受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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