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6209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3條之5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45418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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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符合一定標準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申報經董事會通過之年度自結財務資訊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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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開自結財務資訊應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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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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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民國一百十一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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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民國一百十二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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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起,上櫃公司全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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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項有關實收資本額之計算適用第三條之六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