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7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1102034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9條;增訂第10條條文,原第10條至第14條遞移為第11條至第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3537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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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運用證券商繳存本基金所生利息,每半年結算一次,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將所收利息扣除必要費用及稅捐後,發還各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