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申報更換代辦股務機構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1001306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346094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公司委任之代辦股務機構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資格條件,且未有法令規範不得擔任公司委任之代辦股務機構之事項,並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一、最近三年度經本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改善。
-
二、經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之五第四項命其於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期間,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契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