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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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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條
(上市證券買賣處所之限制與例外)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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