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6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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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證券商業務員之積極與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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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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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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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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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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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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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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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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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