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6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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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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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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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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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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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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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