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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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34條 (股票、債券之交付與證券繳款憑證轉讓期限)
  1.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2.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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