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1707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6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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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有價證券募集、發行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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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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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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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規定,於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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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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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