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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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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股份轉換之公司取得預定受讓股份公司之股份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規定,轉換股份之公司所取得之股份,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行使股東權利:
一、盈餘分派請求權。
二、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三、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及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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