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6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6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9條、第35條、第36條、第40條、第45條、第53條;增訂第40條之1、第44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該外國公司依其成立之準據法規定,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型態,且得與公司合併者。
    2. 二、合併契約業已依該外國公司成立之準據法規定,經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
    3. 三、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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