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5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1、第174條之2、第181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45條 (證券業務、證券商兼營之限制、例外與轉投資他證券商之禁止)
  1.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之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
  2.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3. 證券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4.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商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