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二章章名、第22條、第43條之1、第157條之1、第174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並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節名及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43條之5、第43條之6、第43條之7、第43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7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與其錯漏之處分)
  1. 會計師辦理前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會計師辦理前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1. 一、警告。
    2.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3.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3. 前條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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