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二章章名、第22條、第43條之1、第157條之1、第174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並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節名及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43條之5、第43條之6、第43條之7、第43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