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二章章名、第22條、第43條之1、第157條之1、第174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並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節名及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43條之5、第43條之6、第43條之7、第43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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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公眾投資事業之先行公開招募與小額優先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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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之事業,以由公眾投資為適當者,得由財政部事先以命令規定發起人認足股份數額之一定限度。其在限度以外之股份,應先行公開招募;招募不足時,由發起人認足之,並得規定一定小額認股者之優先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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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準用前項之規定。但以公積或其他準備轉作資本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