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2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二章章名、第22條、第43條之1、第157條之1、第174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並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節名及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43條之5、第43條之6、第43條之7、第43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6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監持記名股成數之訂定、記明)
  1.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2. 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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