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2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050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第20條、第二章章名、第22條、第43條之1、第157條之1、第174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78條;並增訂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節名及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3條之4、第43條之5、第43條之6、第43條之7、第43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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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證券交易虛詐之禁止與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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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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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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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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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