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11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223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5條、第27條、第43條、第113條、第126條、第17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1條 (罰則(一))
  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2.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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