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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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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證券商業務員之積極與消極資格)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且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並無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者。
三、(刪除)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情事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照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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