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2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5條、第18條之2、第28條之1、第41條、第43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6條、第75條、第89條、第126條、第128條、第138條、第155條、第157條、第171條至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並增訂第18條之3、第28條之2至第28條之4及第38條之1;刪除第80條、第106條及第131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5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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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應訂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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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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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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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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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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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場集會之開閉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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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賣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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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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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買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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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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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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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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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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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