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2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5條、第18條之2、第28條之1、第41條、第43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6條、第75條、第89條、第126條、第128條、第138條、第155條、第157條、第171條至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並增訂第18條之3、第28條之2至第28條之4及第38條之1;刪除第80條、第106條及第131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5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
第66條 (證券商違法之處罰與處分)
-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
一、警告。
-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