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2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5條、第18條之2、第28條之1、第41條、第43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6條、第75條、第89條、第126條、第128條、第138條、第155條、第157條、第171條至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並增訂第18條之3、第28條之2至第28條之4及第38條之1;刪除第80條、第106條及第131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5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54條 (證券商業務員之積極與消極資格)
  1. 證券商僱用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有關法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並無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2. 二、兼任其他證券商之職務者。
    3. 三、(刪除)
    4. 四、曾犯詐欺、背信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律,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5. 五、有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之情事者。
    6.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照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2. 前項業務人員之職稱,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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