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7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78720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6條、第8條、第15條、第18條之2、第28條之1、第41條、第43條、第53條、第54條、第56條、第66條、第75條、第89條、第126條、第128條、第138條、第155條、第157條、第171條至第175條、第177條、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並增訂第18條之3、第28條之2至第28條之4及第38條之1;刪除第80條、第106條及第131條條文,並自90年1月15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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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