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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發佈日期
民國72年5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2年5月11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2546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第157條;並增訂第18條之1、第18條之2、第2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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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會計師辦理前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會計師辦理前項簽證,發生錯誤或疏漏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其二年以內辦理本法所定之簽證。
三、撤銷簽證之核准。
前條之財務報告,應備置於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以供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查閱或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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