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應由投資經理人依據前條投資或交易分析及考量客戶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客戶別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再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等事項;投資分析與決定並應有合理之基礎及根據。
-
投資經理人交付業務員執行買賣時應作成紀錄,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以避免誤聽及無合理依據之交易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