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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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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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受任人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且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