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4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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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接獲客戶提出終止契約之書面要求者,應依契約了結有關權利義務事項,其應由客戶負擔之費用、稅捐、委託或績效報酬,依終止契約要求提出期日之不同,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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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簽訂契約起七日內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委託投資資產期間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但不收取委託或績效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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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前款期間之後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委託投資資產期間之委託或績效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負擔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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